中國石材網獲悉,日前,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廣西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保障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有效推進,廣西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海洋局聯合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管理辦法》。
據了解,該辦法適用范圍為廣西行政區域內涉及使用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資金,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海洋等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即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土地復墾項目、陸海統籌生態保護修復項目。
該辦法要求,建立項目實施“建管分離”機制,實行信息化監管,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納入自治區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范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資金支持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所在市、縣(市、區)應當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或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強化項目實施組織協調;陸海統籌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海洋局負責實施管理;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農田生態功能提升)項目參照執行。
在項目審查方面,該辦法強調,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實施方案,一般由自治區審查同意;自治區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的實施方案,一般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實施方案應至少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進行規劃符合性分析。對于實施范圍和規模較小、期限較短的項目,實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已達到工程設計深度的,可不再另行開展工程設計。
在項目建設方面,該辦法還要求,涉及使用自治區財政資金的生態修復項目,應在自治區財政資金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開工條件;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生態修復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及時開工建設。項目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分級分類進行驗收,對于設置子項目的,應在子項目完成驗收基礎上開展整體驗收。
在監管方面,該辦法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生態修復項目公示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和信息報送制度,鼓勵市、縣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參與項目有關監測監管技術服務工作,并對參建單位管理和項目廉政風險防控提出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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