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石材礦山企業,礦山資源是發展的支撐,而有效的采礦權更是礦山得以持續經營的前提。近期,一個
關于石材礦山采礦權申請問題,成為業內關注的一個熱點,我們大致了解下。
據了解,在2014年,南陽市方城縣金桂豫石材有限公司以競價方式取得楊樓鎮飾面花崗巖的采礦權,與政府簽訂了采礦權出讓合同并繳納了出讓價款,合同約定的采礦權期限為5年,自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隨后,該公司在2018年向方城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方城縣自然資源局認為根據產業政策調整和河南省自然資源廳下發的規范采礦權辦證通知,已不能向該公司作出5年的采礦許可,便在2019年11月向該公司頒發了3年期的采礦許可證。為此,該公司認為許可期限與合同約定不符,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5年許可期頒發采礦許可。
最終經過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依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城縣自然資源局享有本案礦藏的采礦許可證的頒發權。金桂豫石材有限公司通過競價取得了楊樓鎮飾面花崗巖的采礦權,也足額繳納了采礦權出讓價款并簽訂了采礦出讓合同,方城縣自然資源局當按行政協議約定期限作出行政許可,故判決方城縣自然資源局按照5年的許可期限對方城縣金桂豫石材有限公司作出采礦許可證。
案例意義
本案例主要是涉及礦權期限及履約問題,作為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采礦業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應予支持,但必須依法進行。針對采礦權的管理涉及行政協議和行政許可兩種不同的管理手段。
行政機關應自覺樹立誠信形象,遵守行政協議的約定,但法律同時也賦予了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國家政策調整主動解除、變更行政協議的權力。風險,解除、變更行政協議應按照法定程序,退還行政相對人已繳納的費用并合理補償損失,以保護信賴利益。方城縣自然資源局在行政協議沒有被撤銷、變更的情況下,直接縮短行政許可期限,所以未獲得法院支持。本案對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運用多種行政管理手段促進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建設法治政府與促進礦業穩定發展具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