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綠色發展大計下,如何快速有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成為一項工作重點。據悉,在近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等9部門研究制定并印發《山東省礦山生態修復實施管理辦法》,旨在規范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提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能力。根據該《辦法》,礦山生態修復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作。
所謂礦山生態修復,是指對歷史遺留礦山與生產礦山的生態修復,根據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在科學評估基礎上統籌實施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促進對各類自然資源的綜合利用與保護,實現生產、生活、生態功能的優化提升。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歷史遺留礦山和生產礦山的生態修復工作適用本辦法。
該《辦法》明確,山東省將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強化政策激勵與引導,促進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誰投資、誰受益”“誰破壞、誰修復”原則,利用市場化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治理。鼓勵政府融資平臺與社會資本合作,共同參與礦山生態修復活動;支持礦山企業和社會投資主體在法律法規及金融政策許可范圍內,以市場化方式,爭取銀行綠色金融貸款、政府引導基金等籌措資金,展開礦山生態修復。
針對修復為耕地的多種情況,《辦法》也加以明確:
一是生產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符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經驗收合格后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全省范圍內流轉使用;
二是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同一法人企業可在本縣范圍內使用,其中用于新的采礦活動,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跨縣用于同一法人企業新采礦活動的,需經復墾方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同意;
三是將歷史遺留礦山損毀的非耕地修復為耕地的,或者對損毀的耕地實施土地整治提質改造的,經驗收合格后可將新增耕地指標納入所在縣(市、區)補充耕地儲備庫,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此外,社會投資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在滿足投資主體的需求后,結余部分經所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自然資源廳批準,可在全省范圍內有償調劑使用,對應收益可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與投資主體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辦法》還提出,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確保生態、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鼓勵礦山企業與土地使用權人合力利用地下空間,統籌地上地下的開發利用,促進對修復后土地的全面綜合利用,實現最大資源利用合力化、效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