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環境保護的力度愈來愈嚴,為了強化高污染防治和對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力創良好生態,不僅有席卷全國的中央環保督察,還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基礎上,國家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大了對固廢管理不合規的處罰力度,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
重重跡象表明,國家對各種環境污染極為重視,大額罰款也是真的。近日河南信陽羅山縣一石材企業因此被處以罰款200000元。具體情況如下:
羅山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羅環罰決字〔2020〕第33號
被處罰單位:羅山縣伯*利石業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 91411521556930748*
地址:羅山縣產業集聚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鄭*貞
我廳(局)于2020年6月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大量廢石渣露天堆放,無圍擋、密閉、遮蓋措施,露天生產。
以上事實,有《現場勘查記錄》《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
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之規定。
我局于2020年6月 29 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羅環聽告字〔2020〕第3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沒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之規定,并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貳拾萬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轉賬(或現金)繳款單”,將繳到指定銀行和賬號。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持繳款憑據到我局開具罰沒發票。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羅山中行
戶 名:羅山縣財政局
賬 號: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信陽市生態環境局或羅山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羅山縣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