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采礦權政策緊縮,不少省市相繼出臺相關文件。據悉,12月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網發布《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業權管理的通知》,明確提到要嚴控新設礦業權;從嚴審批采礦權延續項目,加快關停老、小、散礦山。
該通知要求,嚴控新設礦權。嚴格執行停止審批新設除建筑用砂石土、地熱(水)、礦泉水以外采礦權的有關規定。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永久基本農田、一級保護林地、城鎮開發邊界內、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內和鐵路、高速公路可視范圍內新設建筑用砂石土采礦權。嚴控地熱(水)、礦泉水開發,不得實施混層開采,嚴格控制開采量,不屬于國家、省重點項目配套的礦泉水、地熱(水)開采項目原則不得在承壓水分布區新設采礦權。停止審批新設探礦權。油氣(含天然氣水合物)和海底礦物礦業權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嚴審批采礦權延續項目,加快關停老、小、散礦山。針對以下情況礦山不得批轉其采礦權延續,采礦權一旦到期就進行注銷,關閉退出:一是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區、永久基本農田、一級保護林地、城鎮開發邊界內、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內的礦山,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地熱(水)、礦泉水礦山除外;二是所有露天開采礦山;三是采礦權有效期屆滿時依法保有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地下開采固體礦山。
強化礦山生態修復,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進程。主要從幾方面著手:強化源頭管控,嚴格落實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及同時編制、同時審查、同時實施的“三同時”制度,嚴格落實方案審查,實行方案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過程監管,加大動態監測和聯合督查力度,實行礦山生態修復階段驗收制度,進一步壓實礦山企業“邊開采、邊治理、邊修復”主體責任,確保至2025年所有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標準,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對已有生產礦山,2025年底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原則上依法退出;對新建礦山,投產1年后仍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應停產整頓。抓好礦山關閉后的生態修復工作,壓實原采礦權人的主體修復責任,以及責任人滅失等歷史遺留礦山屬地市縣政府的生態修復主體責任,限期完成治理修復任務。
加強執法監管。海南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實施監督執法,對不按要求同步實施礦山修復或修復驗收不通過的礦山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對無證采礦、超層越界和破壞生態環境等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行為,特別是政府已明令停產整治而拒不停產或擅自生產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聯合監管執法,整合礦山開采、安全、環保監管等信息數據,對企業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對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加強生態破壞賠償追究,全面推進涉礦環境公益訴訟,強化生態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