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規定凡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右表7種情況之一,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兩部門明確表示,出口企業凡從事右表業務之一并申報退(免)稅,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由稅務
機關追繳其騙取退稅款,并處騙取退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托或代理出口貨物,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
1.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索賠責任(合同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責任(合同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
2.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由本企業及其投資企業以外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
3.出口貨物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運輸單據為準)上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
4.出口企業將空白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5.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
6.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間人介紹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
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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