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網獲悉,8月15日“全國生態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檢察院、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和林業局共九家單位聯合發布了《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移送政府部門監管辦法(試行)》,
首次在省級層面對生態環境修復監管案件的移送規則、監管主體和職責、修復評估驗收等作出明確規定,在制度層面上進一步織密生態環境保護網絡,讓生態環境修復生效法律文書真正落地落細。
據了解,該辦法明確了列入“四類”移送監管案件類型,主要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刑事附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在具體移送程序上,該辦法也作出了專門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案件判決后,統一由當地中級法院30日內出具移送告知書,連同生效法律文書移送至生態環境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修復監管部門,并抄送至同級檢察院。對于首次接受移送的部門認為修復監管不屬于其法定職責的,應回復書面意見和建議,由移送法院會同檢察院、首次接受移送及建議移送的修復監管部門共同協商確定接受部門。
石材網了解到,
該辦法還規定了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費用、修復效果評估費用等,同時規定被告或賠償義務人可自行或委托修復,若拒絕修復,法院應及時執行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告知修復監管部門由其依法處理。針對接受移送的修復監管部門在完成修復效果評估后,應當在30日內將修復結果書面答復移送的法院和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并由檢察機關負責全過程檢察監督。
中山大學法學院李摯萍教授對辦法的出臺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表示,新規將所有符合生態環境修復條件的案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
對保障政府機關落實環境質量保護職責,構建生態聯動保護新機制提供了“廣東經驗”。
廣東高院副院長林碧艷表示,廣東法院將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責任 ,進一步構建常態化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共治協作機制,助力破解生態共治和修復難題,切實守牢生態環境安全底線, 讓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生態更優美。
* 本信息真實性未經證實,僅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