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設綠色礦山是近年來的重要任務,為了有效推動建設工作的開展
,各地制定相應建設標準,使得建設行動有據可依,據悉,2020年5月14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河北省礦山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20】75號),針對礦山生產建設提出了12條標準。具體如下:
1、礦山建設項目符合產業政策,未列入產業禁止目錄;
2、達到最低生產規模標準;
3、有營利性法人營業執照和社會信用代碼;
4、有審查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文件;·
5、有論證意見的礦產開發利用方案、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
6、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環保設施設計已經論證;
7、礦山建設項目竣工已經安全、環境保護驗收合格,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環保設施驗收合格;
8、生產礦山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9、取用地下或江河湖泊水的,有取水許可證;
10、礦山污染物排放得到許可;污染物排放沒有超過規定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標;
11、采礦和選礦作業中所用設備,有粉塵收集等降塵設施;開采區域內的道路、場內運輸通道進行硬化,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礦物、礦渣堆場采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尾礦庫、排土場、排巖場采取噴灑覆蓋劑、覆蓋防塵網、綠化、復墾等防塵措施。開采、加工作業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在線監測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12、礦山生產廢水、生活污水要做到全收集、全處理。污水處理設施運轉正常,處理后的出水達到國家和河北省的有關標準要求;采礦產生涉水面源污染,已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污染物進入自然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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