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無論是個人誠信,還是企業誠信,都至關重要,這是有效的社會通行證。誠信問題,是個大問題 ,備受各界關注,也逐步得到了國家大力支持與政策相控。
在已過去的2020年,由于大范圍疫情影響,各種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資,拖欠尾款,欠錢不還的事件就層出不窮,在2020年下半年,對于欠款問題,國家終于動真格!出臺相應條例再為受欠款者作保障。
支付工程款不得超過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拒不履行,后果如下: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已經2020年7月1日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逾期應支付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2.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4.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5.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6.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7.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8.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2)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3)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10.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全國法院都響應,建立執行110,讓老賴無處遁形!
“執行110”實行警務化管理,依托執行指揮中心建立24小時執行熱線,探索公、檢、法聯動懲戒機制,主要負責司法拘留、扣車、協助收房以及對涉嫌拒執罪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等,有利于發揮執行強制力和社會威懾力。
24小時受理執行線索舉報,指揮中心負責下達處警指令!其工作模式如下:
全天候輪班備勤,每班由1名執行員(+法官助理)+4名法警組成,隨時服從指揮中心調度,確保任何時段接警后15-30分鐘內作出響應。建議全國法院都響應起來,建立執行110,讓老賴無處遁形,讓老賴不敢賴,不能賴,不想賴。無論哪里,24小時待命,時刻追蹤你--親愛的賴。希望看到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讓想成為老賴的人或者已經是老賴的人及時還款。聯動公安,提供找人,讓欠債不還,還玩失蹤的老賴,現出原形,該拘留的,拘留;該刑拘的,刑拘。
所以,在當下,拖欠債款、工資款等不還,已不再只是簡單的誠信問題,這已經觸碰到了法律上的底線,法律威嚴和公正不容挑戰,欠款人若不履行還款義務,便可采取民事強制執行,不僅可以保障當事人權利實現,也提升司法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望在2021年,誠信你我,合作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