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文山市森林公安局查處一起石材廠擅自更改林地用途案件,被給予行政處罰,罰款35727元。
據調查,文山市某個石材公司在18年年底,未辦理林地占用手續,但卻擅自在文山市喜谷鄉老鷹窩,占用林地進行開采礦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總規定,構成私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徑,破壞了林地面積近7.9畝。
隨后,文山市森林公安局依據其條例規定,依法責令改該公司停止此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35727元的罰款,以示警醒。
礦山開采依證而行,礦山用地乃需是辦理用地手續及辦理采礦證的,石材企業才可正常進行采礦,否則其他違法行為必將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