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壯大,越來越多的打工族流入北上廣深等沿海城市,因雇傭、勞動關系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事故發(fā)生后在調解中如何保持中立,平衡雙方利益關系,避免外來人員產生誤解,引發(fā)不必要的社會問題是大家關注的重點。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近期的一起石材工人的意外事故吧!
陳某,四川人,受雇于東嶺鎮(zhèn)某石材加工廠,從事石材裝卸工作。2019年3月,陳某裝卸石頭時不幸從叉車上摔下,導致右腳肱骨粉碎性骨折。老板許某為其支付醫(yī)療費用58000元。陳某出院后向許某提出增加后期取鋼板、務工及調養(yǎng)費用,許某不置可否。許某認為先前支付了治療費,已盡到賠償責任了,而且自己在發(fā)現(xiàn)叉車卸不下料石的時候,就要求工人暫停裝卸,去借用大型叉車,是駕駛員自作主張才導致此次意外的發(fā)生,駕駛員也有一定的過錯。陳某認為自己與許某成立雇傭關系,且在工作時間受傷,許某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后,調解員采用“背靠背”的調解方式進行調解。從許某與陳某的雇傭關系講起,為其詳細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駕駛員擅作主張導致意外的發(fā)生,與陳某受傷存在一定關系,但陳某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駕駛員現(xiàn)聯(lián)系不上,其有權直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有法可依的。
而后,調解員與陳某面對面進行交流,告訴陳某各類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先前給付的58000元已包含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而作為成年人,明知在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該行為具有一定危險性仍未盡到注意義務,自身也存在過錯。
經過調解員講事實、擺道理、談法律,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調解協(xié)議。
這場因人身損害引起的風波被圓滿解決,得益于調解員在弄清事實的情況下,耐心勸解,正確運用法律,講法理釋情理,融法律于情理中,在雙方訴求中找到平衡點,順利促進了糾紛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