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廣西今年下發《關于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要求全力推進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全面開展市級綠色礦山建設,確保實現2020年全區基本形成綠色礦山格局的建設目標。
從建立綠色礦山激勵制度,實行礦產資源優先配置管理,實行礦山用地優先保障,加大涉礦資金支持力度和落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五大方面,扶持區內綠色礦山建設。
關于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建立綠色礦山激勵制度。對按有關規定通過評估驗收的礦山,頒發證書和標志牌匾,授予自治區級綠色礦山或市級綠色礦山稱號。對取得顯著成效的綠色礦山擇優進行獎勵。
2.實行礦產資源優先配置管理。稀土、鎢等保護性開采礦種的開采總量控制性指標分配,優先配置給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和優秀綠色礦山企業。已獲得綠色礦山稱號的礦山,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符合延續有關條件的,優先予以延續采礦權;按規定應開展綠色礦山建設但未按有關要求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礦山,在辦理采礦權延續時,采礦權人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應當約定先辦理短期采礦證并出讓一年,出讓后一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并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再按規定予以延續;未在約定限期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的,必須按要求開展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后,才予以辦理采礦權延續。
3.實行礦山用地優先保障。綠色礦山開展礦山相關建設活動涉及農用地或林地占用的,用地計劃指標或林地占用指標優先予以安排。綠色礦山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可以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且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綠色礦山企業因礦產品加工需要,需在礦區周邊使用土地建設工業廣場等設施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辦理用地和供地。
4.加大涉礦資金支持力度。對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和綠色礦山深部及其周邊地區,在安排找礦項目時予以重點傾斜。
中央和自治區山水田林湖草生態保護修復資金項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資金項目,重金屬污染防治資金項目和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獎勵資金項目,對綠色礦山予以優先安排。
5.落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對于礦山企業未履行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相關審批部門應按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礦山企業不按要求開展完成綠色礦山建設的,按有關規定將相關采礦權人列入異常名錄,并在自然資源專項資金審批,自然資源領域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礦業權申請審批,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