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石材環保整治一浪高過一浪,隨處可見停電停產的消息:招遠在5月1日順利完成全部334家石材加工企業停電停產,隨后5月2日,又完成了93家小板廠的停電工作;4月26號,惠安縣對轄區內石雕石材加工企業實施停電停產;云浮云城區1561家石材企業被強制停電停產......
類似消息數不勝數,行政機關用停電手段達到政績要求真的就有法可依?行政機關、供電企業,用電戶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地方行政部門非法要求配合停電,供電企業礙于行政壓力,采取停電措施,用電戶完全可以依法起訴供電企業。
廣東省首部地方電力法規《廣東省供用電條例》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南方電網廣東公司法律事務部主任孫世光說,該條例結合廣東實際,厘清了供電企業、用戶和政府管理部門的關系,有助于解決電網建設過程中的用地難題,也對公用供電設施用地的規劃、預留、增加和變更作了詳細規定。該條例明確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電企業對非居民用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其履行相關行政決定。(6月27日新華社)
供電企業與用電戶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供電企業為了配合執法停電,單方面違反供電合同,有可能被用電戶起訴,此前就有相關案例,石材企業應是用電大戶,各地停電導致生產無法進行,也應當調查其停電的合法性,如無相關手續,亦可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廣東省供用電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要求停電以配合執法,是對供電合同乃至合同法的尊重,也給供電企業拒絕停電提供了依據。實際上,我國《行政強制法》已經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廣東省供用電條例》也符合這一法律精神。
盡管《行政強制法》早有規定,但是過去很多地方行政部門并未依法辦事,而是隨意要求供電、供水等企業“配合”執法。這雖然有助于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卻損害了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供電企業利益,還讓一些行政執法部門養成了不好的習慣,比如執法過度依賴于停電停水。石材企業也應當多接觸一些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
當然,如果地方行政部門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配合”停電,供電企業應該執行。比如國家電監會發布的《供電監管辦法》第24條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如果執法部門對這類企業執法,可以要求“配合”停電。也就是說,供電企業是否執行行政部門配合執法的決定,關鍵在于行政部門的要求有沒有對應的法律法規依據。石材企業在維護自己利益的時候,也應該配合執法部門,按照政府要求做到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合法加工廠。
需要指出的是,出臺該條例不容易,落實該條例更不易。基層行政部門是否遵守《廣東省供用電條例》規定,地方供電企業是否有勇氣拒絕行政部門隨意要求,都還有待觀察。不過無論如何,該條例的出現對相關行政部門都是一種震懾,希望其他地方也能盡快將“停電配合執法”關進法制的籠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