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自利用租來的挖掘機在巢湖大橫山開采泥夾石材料,男子葛某被工商部門處罰,挖掘機被沒收,此外還被罰款10萬元。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男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據了解,葛某共開采泥夾石材料6000噸,以5元/噸的價格對外出售,獲得經營額30000元。去年1月14日,巢湖市工商局作出處罰決定,認為葛某擅自開采泥夾石材料,對當地礦山資源造成破壞,最終沒收從事無照經營的挖掘機,并罰款10萬元。
葛某不服處罰,將巢湖市工商局告上法庭。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執法部門對葛某處罰10萬元并無不當,但沒收葛某租用的挖掘機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巢湖市工商局將挖掘機返還給葛某。
判決后,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處罰的是無照經營的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相比,其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一些,舉重以明輕,本案沒收財產范圍也應該界定為經營者葛某本人所有的專門用于無照經營行為的工具或者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