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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礦產資源法審議通過, 增設礦區生態修復專章
石材網獲悉,11月16日,在第三屆中國礦業律師30人論壇暨新礦法學習會和非法采礦案實務培訓會上,中國地質大學自然資源法治研究中心名譽主任李顯冬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礦區生態修復作為單獨的章節進入法條中,是此次礦產資源法的修訂中一項重大的突破。
據了解,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于11月8日審議通過,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內容包括總則,礦業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八十條。
值得一提的是, 為了實現“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目的,礦產資源法增加了“礦區生態修復”一章作為第四章,對礦區生態修復作出了明確規定。
那么“礦區生態修復”作為單獨章節加入礦產資源法,對于生態環境法典有何參考意義?對此李顯冬告訴記者,若將礦產資源法視為經濟發展的子系統,礦區生態修復制度便是子系統下預先設定的孫系統,“礦產資源法中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是‘嵌入型立法’,為后續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樹立了典型,為立法找到了一條路”。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常務副會長、自然資源部儲量司原司長鞠建華表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供給安全是建設中國式現代化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礦產資源法將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產資源安全保障體系。”
在上述論壇上,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專業委員會主任胡德勝坦言,人類的任何活動都是直接或間接地利用自然資源,礦產資源是人類社會存續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礦產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利用是核心和目標,保護是手段和路徑。保護礦產資源就是為了更科學、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地利用礦產資源,實現礦產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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