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廠在石材雕刻打磨過程中產生粉塵,卻未安裝凈化裝置,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導致產生的粉塵直接排放到大氣中,污染周邊環境,被罰1萬元
8月14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房山法院”)發布了環境資源領域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某石材廠主要利用漢白玉和青白玉等原材料生產臺階,生產工藝為半成品石材—雕刻—打磨—成品。2023年3月,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在對石材廠進行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該石材廠正在進行石材的雕刻和加工,在石材雕刻打磨過程中產生粉塵,但是該石材廠卻未安裝凈化裝置,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導致產生的粉塵直接排放到大氣中,污染周邊環境
環保部門認為,石材廠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石材廠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復議機關維持了上述處罰決定。石材廠不服,將環保部門及復議機關起訴至房山法院
庭審中,
石材廠認為,打磨臺階并不是經營行為,而是幫朋友修建自建房,同時石材廠加工打磨時間短,僅打磨臺階棱角,排放粉塵量甚小,沒有造成任何危害,且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積極整改,停止加工打磨行為,符合免于處罰情形。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
法院裁定后認為,《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向大氣排放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或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邊環境。本案中,環保部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石材廠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環保部門認定事實清楚,并無不當。
石材廠陳述其不符合企業或者其他經營者的主體特征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亦與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陳述相悖,法院不予采納。石材廠主張系幫親屬打磨臺階,應免于處罰。法院認為石材廠行為的起因不影響違法行為的定性,不屬于法律所規定的免于處罰的情形,故對于石材廠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石材廠的訴訟請求。
石材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對周邊環境及人體健康均會造成不利影響。為了改善環境衛生,減少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對環境的污染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對粉塵及氣態污染物的凈化、處理及控制措施。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該類環境污染防治措施也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對于在生產過程中向大氣排放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或惡臭氣體的企業或經營者,應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來防治污染周邊的環境。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環保部門將責令該企業或經營者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在一萬元至十萬元的幅度內進行罰款。如果企業或經營者拒不改正,環保部門將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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