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安康市生態環境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紫陽縣某
石材廠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利用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安康市生態環境局向該石材廠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10萬元。
2023年7月9日,安康市生態環境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中,再次發現該
石材廠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安康市生態環境局向該石材廠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10萬元。
安康市生態環境局在法定時間內對該
石材廠進行了催告履行,但該
石材廠未自覺履行,遂對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各加處罰款10萬元。待該處罰發生法律效力后,該石材廠仍未自覺履行,安康市生態環境局遂向紫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
紫陽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查明該
石材廠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安康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行使法定職權,所作行政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2023年8月紫陽法院裁定對安康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準予執行。
法官提醒
在“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環境保護理念已成為社會共識的當下,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已成為我國基本國策的今天,每一名公民和每一個企業都應成為環境保護的綠色發展理念的維護者和踐行者。作為一個合法經營的法人企業,在注重企業發展和效益提升的同時,也應具備更強的環保意識,承擔起更多的企業社會責任,歷史排水習慣、主觀認知不足等原因都不能成為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正當理由。只有政府、社會、企業、公民都能牢固樹立起環保意識,承擔各自的環保責任,才能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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