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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污水排放不達標,貴州金沙回龍石材被處以19萬元罰款
世界石材網獲悉,近日,貴州省金沙縣回龍石材有限責任公司因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金沙縣環境保護局罰款人民幣19萬元整。
據有關公告,在今年8月9日,畢節市生態環境局金沙分局執法人員檢查貴州省金沙縣回龍石材有限責任公司發現:該公司的“貴州省金沙縣畢節市金沙縣桂花鄉回龍村礦山合并項目”位于廠區內東側的生產車間石材切割廢水通過收集溝進入車間西側的沉淀池,經過四個沉淀池后,在第四個沉淀池尾部北側設置排水孔,排水孔用白色塑料管接出,白色塑料管排水進入廠區北側山水溝,經過約10余米后進入地下溶洞。金沙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上述白色塑料管排水取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外排水pH值不達標。同時,現場檢查時,白色塑料管排水至進入溶洞段底部沉積有灰白色沉積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貴州省金沙縣回龍
石材有限責任公司正是構成了而以上所述違規行為,故被金沙縣環境保護局處以罰款19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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