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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中央財政將擇優支持
據悉,近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日前聯合發布的《關于支持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范工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兩部門決定支持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范工程,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將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其中,每個省申報項目不超過2個,每個項目總投資不低于5億元,實施期限為3年。
該通知明確,申報項目區域當屬于政府治理責任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同時礦山單體或相對集中連片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平方公里。治理內容包括地質安全隱患消除、地形重塑、植被恢復、廢棄土地復墾利用等方面,治理舉措要體現整體性、系統性,技術路線要具有先進性,突出礦山治理工作的示范引領的作用。
該通知指出,中央財政
支持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屬于共同財政事權的重點區域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要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及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以“三區四帶”重點生態地區為核心,聚焦生態區位重要。生態問題突出、相對集中連片、嚴重影響人居環境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將修復理念先進、工作基礎好、典型代表性強、具有復制推廣價值的項目作為重點遴選對象,大力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范,強化對國家戰略的生態支撐,著力提升礦山生態系統質量。
該通知還要求,
中央財政資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一是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二是有明確修復責任主體的項目;三是已有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四是涉及審計、督察發現問題未有效整改的項目;五是公園、廣場、雕塑等旅游設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觀工程建設項目。
該通知作出強調,
要注重實效,全面推進績效管理。升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績效理念與方法深入融進項目申報、實施的全過程,根據職責細化分工、完善績效目標,并督促各單位認真填報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確保編報質量。各省要強化推動項目執行,每年對實施情況展開績效自評,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將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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