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在礦山企業整改的浪潮下,有些礦山因整改工作落實不到位,企業處于停產狀態。據了解,為了有效推動具有恢復生產與建設條件的礦山企業盡快按照相應程序復工復產,山西省下發了《關于做好非煤地下礦山復工復產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部門要狠抓復工復產驗收環節,對存在方案不具體、檢查不全面、整改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問題隱患的企業一律不得復工復產。
通知提出,各級政府與相關部門要督促指導停產的非煤地下礦山企業根據復工復產的條件,抓緊落實各項整改工作。針對企業停產停建期間,需要展開井下作業現場整改的,或因開展標準化評審、驗收等工作需要進入井下作業的,要嚴格根據整改工程量等時機情況編制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內容、整改部位、整改時限與安全舉措,向縣級復工復產領導組辦公室提出申請批準后,企業便可嚴格按照方案確定的量及方案展開整改。企業在復工復產驗收前則要嚴格執行停產停建要求,嚴禁在整改期間進行建設或采掘施工作業。
各級政府與有關部門在接到企業提出復工復產驗收申請后,要盡可能在斷時間內組織開展驗收,針對達到復工復產條件并驗收合格的企業,讓其及時復工復產。
各級各部門對礦企復工復產驗收不合格的,在2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復工復產驗收申請,針對情形嚴重的將納入失信“黑名單”進行聯合懲戒;對未獲得復工復產驗收批復,擅自復工的企業,要責令其停產停建,并嚴格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在企業整改過程中,需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審定的,報送申請材料時要增加企業現場整改情況報告及同意進入井下進行整改的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