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采當合理合法,嚴格遵守有關法規,否則將是一場生態破壞的起源,影響嚴重。據悉,近日,浙江寧波一采石場由于過度開采石礦破壞了生態,被檢方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索賠。最終經法院調解,賠償了非法采礦石料的2221萬元,并對該礦山按照修復方案修復,逾期或不合格將承擔275萬。
該案件可追溯至2008年1月日,寧波海曙某采石場負責人陳某取得某村集中開采區的石礦采礦權,可采資源總量3090萬噸,效益可觀。但在采礦過程中,陳某指揮采石場工作人員采取爆破后,通過鎬頭機、挖機挖掘的方式在礦區多個區塊超范圍或越界非法開采石礦,非法開采量多達54.79萬立方米136.96萬噸,額外獲利2221萬余元。不僅如此,陳某還采用施工垃圾回填方式隱瞞非法開采行為,使得該違法行為多年未被發現。
然而上述非法采礦行為卻嚴重破壞了礦山生態環境,帶來了山體坍塌危險,往日行為也就此浮出了水面。
在2021年9月9日,寧波市檢察院向市中院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海曙某采石場、陳某對非法采礦獲取的石料價值2221萬余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責令在判決生效后180日自行對生態環境按照修復方案展開修復,逾期不履行修復義務或者修復不合格的,將承擔生態修復費用275萬余元,同時承擔生態修復方案鑒定費用7000元。
最后,被告海曙某采石場、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會積極督促采石場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在寧波中院的主持調解下,寧波市檢察院與兩被告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兩被告共同承擔對非法采礦石料價值2221萬余元的賠償責任,該款項已被象山縣公安局扣押,待本調解協議生效后依法扣劃;同時兩被告將與協議簽訂之日起180日內自行對生態環境按照修復方案進行修復,逾期不履行修復義務或修復不合格,承擔生態修復費用275萬余元;兩被告承擔生態修復方案鑒定費用7000元(已當庭履行)。
針對此案,相關部門也將在后續有效監督執行礦山生態的修復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