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于肺炎疫情的病例控制與增長并存,每個人都在高度關注著,與此同時,疫情的發展有效隔斷了人們正常的工作與生活流動,不少企業也遲遲還未開工,大家憂心一片。
對于石材這樣一個從業人數較為龐大的行業,自然也在疫情中備受影響。石材之前是因為環保而停工停產整頓,即使如此,不少大型企業在達標后還是穩步生產確保市場供貨正常的,如今呢,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強勢攻擊之下,政府對石材企業下達遲延復工管制政策。而此舉后,導致了原本達標的石材企業也無法正常供貨造成違約,那責任誰來承擔呢?
此情況事關《合同法》,主要確定石材企業逾期供貨能否免,其關鍵在于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我們分析如下:
1、 客觀性;
2、不可預見性;
3、不可避免性;
4、不能克服性;
5、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無法履行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檢索的案例及最高院于2003年的相關通知,“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類比于“非典”疫情,現今的新冠肺炎疫情亦屬于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截至目前的醫療水平仍無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新型肺炎疫情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且是因該疫情遲延復工從而導致逾期供貨,兩者存在著因果關系。
所以,根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石材企業可以免除、不承擔逾期供貨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