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意見》,加快推進全省山石資源規模、集約開發,實現綠色勘查開采,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一是嚴格采礦權準入。要求全省新建露天開采普通建筑石材礦山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礦山服務年限原則上不少于10年;其他用途的山石資源礦山生產規模不得低于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采規模。對符合生態紅線保護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遠離“三區兩線”可視范圍、植被覆蓋率低、能整體開發的山體,要整體出讓、整體開發,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一證多點。
二是嚴格礦產資源規劃管控。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分區管理,山石資源開發要落實禁采區退出、限采區收縮、開采區集聚政策,持續優化礦業開發布局。綜合運用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等手段,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大型骨干企業,通過兼并、收購等方式,對現有礦山企業進行整合重組。按照減少布點、控制總量的原則,結合市場需求合理確定礦山數量和年度開采總量。各地新上普通建筑石材礦山原則上要設在集中開采區內。
三是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新設山石資源開采礦山必須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已有的山石資源開采礦山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綠色礦山。各地要抓緊建立山石資源開發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鼓勵行業領先企業制定領跑標準;制定出臺相應獎勵和懲戒措施,加強對山石資源開發企業建設綠色礦山的規范引導和監督管理;安排專項資金,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現場核查。礦業權人開采山石資源要嚴格執行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堅決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裝備和工藝。制定完備的治理措施,嚴格落實采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土流失防治、生態環境修復與土地復墾的主體責任,認真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