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日前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以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和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為契機,從礦產資源規劃、采礦權出讓、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等方面,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尤其是針對砂石土資源分布廣的特點,重點加強砂石土礦產開發管理,促進礦產資源管理水平和礦山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扎實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強調,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與環保、安監等相關部門協作,結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要求,對已設礦山進行整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礦山標準化建設試點,及時總結經驗,研究探索標準化建設要求并全面推廣;新建礦山必須按照標準化建設要求開展建設。落實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主體和時間節點,明確治理措施,確保治理經費。到2020年,完成所有存在地質環境問題的采石場綜合整治工作,形成“科學、監督管理有效、治理恢復和復墾到位”的新局面。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匯報,按照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制度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國土、安監、環保、林業、工商、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形成工作合力。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案件,嚴厲追究自然保護區內涉礦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現象嚴重的地區,結合礦山安全生產檢查,每年不定期開展打擊專項行動,依法打擊取締違法采礦行為,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指出,各市、縣國土資源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推進礦產資源科學、合理、有序開發,推進砂石資源開發基地化、規模化和規范化。嚴格規劃空間布局管控,采礦權設立要符合規劃空間布局要求;嚴格執行采礦權數量總量控制,不得超指標設置采礦權;對已設置采礦權數量已超過總量控制指標范圍的,要制定采礦權退出計劃,通過清理退出、市場整合等方式逐步減少采礦權數量,確保到2020年采礦權數量控制在規劃確定的總量指標范圍內。列入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的項目必須符合采礦權設置條件。砂石土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應按照經批復并印發實施的第三輪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引導礦山在規劃開采區內集中設置。采礦權出讓數量、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等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及有關規定。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求,各市、縣國土資源局要按照有關要求,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和管理制度,加強審查機構、專家等方面的管理,保障審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可靠、可行、有效,確保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變更開采規模的,需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開發利用方案,并按規定處置有關出讓收益。要通過采取礦產督察和日常巡查、檢查等方式,重點核查采礦權人是否存在超層越界、超生產規模、掏底崩落等不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設計)進行開采以及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強實施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制度,加大經費保障力度,通過無人機航拍等科技手段,加強實地核查的質量,促進礦業權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社會監督、信用約束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