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岑溪市石材加工行業發展秩序,淘汰落后產能,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石材行業做大做強,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持續發展”的原則,爭取在“十三五”期間,促使石材生產加工企業全部實現入園經營,徹底改善石材生產加工企業“小、散、亂、污”問題,實現石材企業轉型升級,特制訂本辦法。
石材加工規劃區
根據 “十三五”《岑溪市工業發展規劃》和工業集中區產業規劃調整方案,我市石材加工區布局劃定為:馬路鎮義垌、水平石材加工區;糯垌鎮三興石材加工區、新塘石材綜合利用加工區;三堡鎮振興石材加工區。規劃總面積3000畝。是接納石材加工企業的主要載體。
石材加工區納入岑溪市工業集中區統一規劃,由市工業園區管委會管理。
二、石材加工禁入區
1、禁入區范圍包括:南渡鎮,水汶鎮、大隆鎮、梨木鎮、大業鎮、筋竹鎮、誠諫鎮、安平鎮。岑城鎮探花、十里長街(烏峽至馬路鎮南環大道入口)兩旁。
2、禁入區內已建的石材生產加工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搬遷、轉產、停產等方式逐步搬遷至可經營區域或退出石材生產加工行業。
3、禁入區內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石材生產加工企業。
4、鼓勵和引導岑城鎮、歸義鎮、馬路鎮沿國道207線和324線形成廣西乃至西南地區最大的石材工藝、石材板材集中采購中心和交易市場。
三、石材加工企業限制區
1、石材加工企業限制區范圍包括:歸義鎮岑羅二級公路兩旁;岑城鎮烏峽至糯垌鎮207國道兩旁;馬路鎮鎮區至南環大道入口公路兩旁。
2、限制區內嚴格限制新建、擴建石材加工企業,并按準入條件嚴格審批。
3、限制區內已建的石材生產加工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企業相關證照及落實環保措施。
四、石材加工企業準入條件
新建、擴建、改建石材生產加工企業按以下準入條件審批,凡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一律不予審批。
(一)新建石材生產加工企業準入條件:
1、符合石材加工區規劃布局,并進入市政府批準的石材加工規劃區。重大項目需單獨選址的應避開禁入區,經所在鎮政府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
2、規模要求:
(1)石材加工企業用地必須達到30畝以上,投資強度達到200萬元/畝以上。普通板材年加工能力50萬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投資安裝圓盤鋸12臺以上及配套拋光、切邊等設備);石材工藝品生產加工企業年產值要到達5000萬元以上。
(2)廢石漿處理項目,年處理廢石漿規模要達到20萬立方米,廢石漿綜合利用率到達85%以上。
(3)單個項目投資總額原則上在6000萬元以上。
(4)必須注冊為股份制或獨資企業,按規定程序申報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規范的稅收管理。
3、技術要求:
(1)合理規劃布局。辦公樓、宿舍生活區、生產車間、原料堆場、半成品堆場及成品堆場應合理布局并分開。生產車間、半成品堆場及品堆場應建設標準化廠房,石材生產加工主要設備必須布置在廠房內,生產車間要實行全封閉。廠區必須做到雨污分流。
(2)主要生產設備要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圓盤鋸應使用6片(含6片)以上組合鋸。拋磨設備要使用自動表面拋光機。
(3)項目在建設前需經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竣工時通過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4)符合石材加工企業安全環保達標所規定的行業基本標準。
4、石漿石渣的清運處理:
石材加工項目開工建設的同時,必須與政府認可的清渣隊(公司)或石漿石渣處理企業簽訂清運處理合同,繳納清運費、處理費,及時將石粉石渣轉運到指定企業處理。否則,不同意竣工投產。
5、建設工期:
自獲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一年內建成投產。否則依法收取土地閑置費,直至收回土地。
(二)擴建、改建石材加工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上述產業規劃布局,石材生產加工企業已在規劃區內。
2、企業用地合法,手續齊全,證照齊全(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
3、企業周圍無飲用水源保護區、人口密集區等需特殊保護的環境敏感點。
4、同時符合石材加工企業準入條件中的技術要求。
五、違法違規石材加工企業清理規范
根據我市石材加工區的規劃布局,對現有石材加工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分類清理規范。
不在規劃區、禁入區、限制區的石材加工企業。
若用地來源合法,但無環評手續、證照不齊全[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必須在2018年12月底前補齊相關手,達到石材加工企業準入條件的規模要求、技術要求、石漿石渣清運處理要求。否則,強制停止生產。
(二)禁入區內石材加工企業
1、對于禁入區的石材加工企業必須在2020年12月底通過搬遷、轉型、轉產、停產等方式完成停止生產。需要搬遷的在符合準入條件的情況下,優先安排土地。
2、鼓勵引導岑城鎮、歸義鎮和馬路鎮禁入區的石材加工用地實行用地性質調整,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將其工業用地調整為商服用地。
(三)限制區內石材加工企業
1、沒有用地合法來源的石材加工企業,必須在2019年12月通過搬遷、轉型、轉產、停產等方式完成停產。
2、用地來源合法,但證照不齊全(石材生產加工需要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必須在2018年12月底前完善相關手,在完善手續的前提下,需簽訂到2022年年底停止生產加工承諾書,否則,不予完善手續,強制停止生產。
3、不得改建、擴建石材企業,否則強制拆除。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