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底,廣西壯族自治區為砂石土礦山專門出臺《砂石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針對審批程序繁瑣、勘查程度不明確、部分礦種儲量規模與生產規模不明確等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據了解,廣西砂石礦山約占采礦權總數量的38%,從業人員達到2.33萬人,年工業總產值約49億元。全區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發布后,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將陸續同步批復實施各市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
截至2016年6月,廣西砂石土礦山有2574座,占全區礦山總量的78.67%;其中小型砂石土礦山所占比例為93.36%,可見砂石土礦山是廣西礦山的主力軍,其規模化水平明顯偏低,迫切需要加強和規范對砂石土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
《辦法》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總則、砂石土采礦權設置、出讓、登記審批、批后監管、附則等內容:
將石灰巖、白云巖、大理巖、花崗巖、砂巖、粘土等礦產列為砂石土礦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在采礦權出讓前合法解決用地問題,逐步實現凈采礦權(凈采礦權是指采礦權出讓前期的相關政策處理到位,競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著物及固定資產等權益制約,且可進場開展礦山建設的擬出讓采礦權)出讓工作;
大型(含)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含)以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
砂石土礦按儲量規模劃分大、中、小型礦山,大型礦山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登記發證,中型礦山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登記發證,小型礦山由縣級國土資源局登記發證(儲量分級見附表)。
根據廣西嚴格落實中央環保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吸取漓江風景名勝區采石和合浦海岸線采石問題教訓,經多方論證,制定了《廣西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2016-2020年)》《關于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實施意見》。目前,專項規劃和實施意見均已發布實施。
據介紹,專項規劃對全區砂石資源開發利用進行了新的統籌安排和部署:
一是優化開發與保護布局:劃定了252處共約2.6萬平方千米禁止開采區;劃定14處建筑用砂石重點開采區和20處水泥用灰巖重點開采區,將之建設成為廣西砂石資源開發的示范區和重要供應基地。
二是大幅減少礦山數量:力爭到2020年全區砂石采礦權總數控制在996個以內,比2015年減少約30%。
三是大幅提高生產規模:建筑石料用砂石礦山實行100萬噸/年(南寧市、柳州市、貴港市本級城區)、50萬噸/年(其它設區市本級城區)、20萬噸/年(縣城所在鎮)、10萬噸/年(其他鄉鎮)等四種差別化的最低開采規模準入條件,力爭到2020年大中型砂石礦山比例達到12%以上。
四是滿足市場需求:到2020年開采總量預期達到3.55億噸,其中建筑用砂石2億噸,水泥用灰巖1.55億噸。
五是提高了環境保護準入和礦山安全生產準入條件:提出加快綠色礦山建設,力爭到2020年,綠色礦山比例達到20%以上。
實施意見包括五大方面:強化規劃管控,優化礦業開發空間布局;堅持源頭管理,嚴格采礦權合理有序投放;堅持市場主導,構建資源配置新機制;強化生態和環境保護,促進開發與保護協調發展;創新監管機制,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附:
桂國土資規〔2017〕1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砂石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執行過程中要做好與第三輪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砂石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銜接,不得突破規劃對礦山數量、最低生產規模及禁止開采區域的限制要求。
二、對仍在有效期的老礦山,可按照規劃布局逐步落實分類處置。對符合《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我區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國土資規〔2016〕3號)規定的已設礦山,可以及時辦理擴大礦區范圍;對不符合擴大礦區范圍政策的已設礦山,應科學劃定礦區范圍后重新公開出讓,其出讓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對規劃明確關閉退出的礦山,應按步驟和時間節點要求,予以關閉退出。
三、對關閉礦山,應落實恢復治理責任主體,及時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對于治理責任主體滅失的礦山,可以引進社會資本實施治理,其治理方案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治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礦產品,應規范進行處置,其產生的礦產資源收益可專項用于遺留礦山的生態修復工作。
四、對管理辦法附錄中未列礦種的儲量規模與生產建設規模,發證機關可以參照同類型同用途礦種標準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7年12月25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砂石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砂石土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推進放管服制度改革,促進礦業經濟綠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砂石土礦產是指用作建筑、飾面、陶瓷、冶金、化工等的石灰巖、大理巖、白云巖、花崗巖、輝綠巖、砂巖、頁巖、普通粘土、方解石、硅灰石、陶瓷土等礦產(詳見附錄)。
第三條 在廣西行政區域內從事砂石土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貫徹政府規劃引導、公開公平公正、市場配置資源、和諧安全發展的總體要求,實行規劃控制、計劃投放、市場配置、合同管理,達到綠色開發、保護中發展的目標。
第二章 采礦權設置
第五條 砂石土礦產采礦權設置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砂石礦山應符合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
(二)必須充分考慮礦區礦產資源賦存狀況、自然地形地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安全生產條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以及礦區土地綜合利用等因素,在科學論證基礎上,合理確定開采范圍及礦區范圍(包含生產、生活設施用地范圍),一次性整體劃定礦區范圍。
(三)礦山年最低生產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符合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產業政策的規定。砂石礦山年開采規模不得低于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規定的最低生產規模。
(四)露天開采礦山劃定礦區范圍時需充分考慮修路上頂、超前剝離的要求,滿足分臺階開采和安全開采需要。對可以整體開發的山體,不得分割劃界,盡可能實現整座山體移平式開采;不能整體開發的山體,原則上按照等高線進行劃定,不得將山脊線作為礦界,要最大程度地減少終了邊坡的面積。不得在同一獨立山頭設置兩個及以上采礦權。
第六條 設置砂石土采礦權在選址時,應充分考慮資源狀況以及環境承載能力,在各級政府主導下充分征求環保、林業、安監、水利、交通、住房城鄉建設、旅游等部門意見,選擇在資源條件允許、環境影響小、區位較隱蔽的地區設置露天開采礦山。砂石礦山需充分考慮區域性的資源需求與資源有效供給的輻射半徑、范圍等因素,提高采礦權布局的集中度,提升礦產資源的保障能力。
第七條 在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采石用于本項目建設的,不用設置采礦權;在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外采石用于建設項目的,應按規定申請辦理采礦權。
第三章 采礦權出讓
第八條 除國家規定可協議出讓的特殊情形外,新設采礦權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公開出讓。采礦權出讓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
(二)列入采礦權出讓計劃,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三)達到要求的地質勘查程度、進行開采設計、明確可采資源量和范圍;
(四)進行礦產資源國家權益評估,明確協議出讓價款和公開出讓起始價,且起始價不得低于市場基準價。
(五)制定公開出讓方案,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六)礦業權交易機構按照批準的出讓方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第九條 采礦權出讓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由出讓方委托有關單位開展地質勘查和編制相關技術方案。各地可根據當地情況選擇將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報告(地質簡單測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合并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案》,按有關編制技術要求編制,沒有合并編制的,以上方案應同步編制、同步審查。
第十條 屬于《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二類砂石土礦產的新建或改擴建礦山,其礦區必須經過地質勘查,地質勘查程度根據儲量規模大小達到相應的要求,大中型礦區(床)應達到詳查及以上,小型礦區(床)應達到普查。屬于《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砂石土礦產的新建或改擴建礦山的地質勘查程度,大型礦區(床)應達到詳查及以上,中型礦區(床)應達到普查,小型礦區(床)可以只做地質簡單測量。位于巖溶區的礦山,地質勘查必須查明巖溶發育情況,并科學合理預測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區域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塌陷影響范圍,提出針對性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加強砂石土采礦權前期工作管理,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合理、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礦權,按發證權限由本級財政資金開展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禁止由意向人墊資開展采礦權出讓前期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在采礦權出讓前合法解決用地問題,逐步實現凈采礦權(凈采礦權是指采礦權出讓前期的相關政策處理到位,競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著物及固定資產等權益制約,且可進場開展礦山建設的擬出讓采礦權)出讓工作。
第四章 采礦權登記審批
第十三條 砂石土礦按儲量規模劃分大、中、小型礦山,大型礦山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登記發證,中型礦山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登記發證,小型礦山由縣級國土資源局登記發證。跨行政區域礦山由共同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發證,或由共同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指定某一下級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發證。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含)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含)以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
第十四條 砂石土采礦權公開出讓后,競得人按照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可以向采礦權登記機關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砂石土采礦權新立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礦權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三)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調查意見,自治區發證的提交設區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意見,設區市發證的提交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意見;
(四)劃定礦區范圍批準書;
(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案(或礦區地質儲量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其評審意見等;
(六)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砂石土采礦權申請延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
(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采礦權人提出采礦權延續申請,并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四)經礦產資源儲量核實、評審、備案登記,原礦區范圍內還有可供開采的資源儲量;
(五)已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工作計劃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并經驗收合格;
(六)礦產資源國家權益已處置。
第十六條 砂石土采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礦權申請人的工商營業執照;
(二)《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三)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調查意見,自治區發證的提交設區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意見,設區市發證的提交縣(市、區)國土資
源部門審查意見;
(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保有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或上一年度礦山儲量年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其評審意見書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驗收合格文件材料等;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在有效期內停辦、關閉礦山,應在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及土地復墾相關工作,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對尾礦、廢石等礦山固體廢物貯存設施進行封場,經屬地國土、安監、環保等部門驗收通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采礦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辦或關閉(閉坑)礦山儲量核實報告及評審意見書、儲量備案機關的儲量評審備案證明及電子報盤;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驗收文件;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采礦權登記機關應定期清理過期采礦權,對未在有效期內提出延續申請且采礦許可證過期6個月以上的,登記管理機關在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廢止;有異議的,分類處理,結果予以公告。因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公共利益、產業政策等原因關閉的礦山,由發證登記機關注銷采礦許可證并公告。
第五章 采礦權批后監管
第二十條 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后,應當告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并組織埋設界樁、底標高標志及礦山標識牌,落實監管責任人和舉報投訴電話。
第二十一條 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負責該采礦權審批發證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機關的門戶網站上發布提示信息并書面告知采礦權人辦理相關采礦權延續事項。
第二十二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在日常管理中加強監督檢查礦山是否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采礦權人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隨意變更開發利用方案中明確的產品方案和用途;確需改變產品方案和用途的必須報原登記發證機關批準,并重新核定處置相應礦產資源的國家權益。
第二十三條 實行采礦權儲量動態年度監測制度。各礦山企業需按期如實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礦山儲量年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采取措施加強監管,實施礦山儲量進行動態實地檢查和抽查。
第二十四條 嚴格實施礦業權人開采信息公示制度。結合礦產督察工作,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人公示的年度開采信息進行隨機抽查,實地檢查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隨機抽查公示信息的砂石土礦山一并進行儲量動態測量成果和《礦山儲量年報》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 實行縣級國土、安監、環保、林業、交通等多部門聯合巡查制度,各部門按部門職責定期對礦山開發利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治理恢復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各部門在日常監督巡查中發現礦山企業的違法違規開采行為,在認定違法事實后,應及時移交具有執法權的部門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行期三年。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采礦權,在辦理延續、注銷登記手續時,按本辦法執行。
來源:廣西國土資源廳、礦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