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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該石材公司進口402噸大理石荒料,申請報檢后未聯系檢驗檢疫就擅自將貨物銷售使用,造成上述貨物無法實施檢驗檢疫。根據商檢法第33條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