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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建設部公布《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稱,既有建筑幕墻是指各類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并且規定,建筑幕墻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
該辦法還明確,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實行業主負責制。施工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竣工時,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并載明該工程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維護、檢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建設單位不是該建筑物產權人的,還應向業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在內的完整技術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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