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礦權準入門檻。新設立礦山的建設規模必須與礦產資源儲量規模適應,不得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化整為零。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凡達不到國家技術規范、開采回采率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批復文件、生產能力達不到5萬方/年的建筑石材(料)新設礦山一律不予批準。生產能力小于兩萬方/年的已建小礦山,均要進行整合,整合后仍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的,一律予以關閉。對新建和生產礦山,堅持“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進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