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采礦須先做環境恢復治理保證
[ 發布時間 : 2007-2-2 9:18:04 ] 瀏覽次數:
自今年1月1日起,凡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采礦權人必須編制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協議書,并繳納保證金。
福建省規定,生態恢復治理保證金在繳納方式上分為一次性繳納和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繳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3年以下(包括3年)的,采礦權人應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一次性全額繳納保證金。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超過3年的,保證金可一次性全額繳納,也可以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繳納。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繳納的,首次繳納的保證金應不少于總額的20%;余額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繳納,但在采礦許可證期滿前1年,應繳納全部保證金。采礦權人拒絕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保證金的,以不按規定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依法處理。
福建省強調,采礦權人在開采過程中,應當根據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實施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程,一般應實行邊開采邊治理;根據礦山開采狀況和技術措施,停辦、關閉礦山前可以實施恢復治理的,或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超過1年的,應當進行邊開采邊恢復治理。采礦權人分期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可以申請使用已繳納的保證金,但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返還部分保證金后,專戶中保證金的余額應不少于總額的20%。停辦、關閉礦山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協議書的要求,自停辦、關閉礦山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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