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律從總統簽署到正式頒布經歷了較長的醞釀時間,南非乃至世界礦業界對此法的出臺反響相當強烈。該法與南非白人政權統治時期實施的礦業法有許多根本性差別,就南非礦產資源所有權以及弱勢群體權利等重大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因此,這部法律對于正在南非開展礦產勘查和開采的公司以及包括外國投資在內的新的礦業投資都將產生深遠影響。
一、新礦業法及配套章程的主要內容
新的《礦產和石油資源開發法》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法律規定:
1.對原有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將采取“使用或放棄” ( Use It or Lose It )原則,將閑置不用的礦區收歸國有。
2.對原先頒發的勘查和開采許可證規定了一段時間的過渡期,其中勘查許可證的過渡期為 2 年,開采許可證過渡期為 5 年。勘查和開采許可證持有人需在過渡期內到礦產和能源部辦理更新手續。
3.勘查許可證在 2 年過渡期結束后,可以再延長 3 年。
4.開采許可證有效期為 30 年,期滿后可申請延長。
5.為取得某一礦區的開采權,申請者要提供:
開采計劃;
預先制定的社會計劃;
用工計劃;
增加弱勢群體在生產經營中的機會以及改善經濟社會福利計劃;
上述社會和用工計劃的財政支持計劃。
如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未能嚴格執行上述計劃,有關部門將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限期不改的,其開采許可證將被吊銷。
6.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許可證的轉讓需經有關部門批準。
7.就礦區環境保護問題做了嚴格規定。
《提高弱勢群體在南非礦業領域社會經濟地位基本章程》是南非政府和企業為實現新礦法的目標而共同制定的具體行動綱領。章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1.礦業企業所有者將共同采取措施,與教育機構、學術機構聯合培養南非資源工業所需要的技術人員,重點對弱勢群體進行培訓。
2.礦業企業將根據《平等就業法》( 2000 年通過并實施)的規定,力爭在 5 年內使弱勢群體在企業管理層的比例達到 40 % ,其中婦女的比例達到 10 % 。
3.礦業企業所有者將和各級政府部門以及工會聯合制定“礦區所在地或主要礦業就業人口所在地的綜合開發方案”,主要是加強這些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礦業工人的居住條件,提高礦業工人的生活水平。
4.礦業企業的對外采購,包括金融產品服務和消費品的采購,將向弱勢群體公司傾斜。
5.提高弱勢群體在礦業經濟中的比重使“因歷史原因而處于弱勢的南非人”在新礦業法頒布實施后 10 年內( 2014 年)獲得礦業資產的 26 %。現有礦業企業將在 5 年內幫助弱勢群體企業融資 1000億蘭特,以解決為提高其在礦業經濟中的比重而帶來的資金問題。
二、南非政府頒布新礦業法的主要目的和新舊礦法之間的主要差別
歸納起來,南非政府頒布新礦業法及配套章程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要將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收歸國有;二是支持和鼓勵以黑人為主的弱勢群體參與資源工業,最終做到使全體南非人民都能平等地參與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利用。
當前最受世界礦業界關注的新舊法律之間的差別是:
1.礦產勘查權和采礦權收歸國有,廢除所有私人擁有的礦產權。
2.政府在收回礦產資源所有權后于 2009 年開始實行礦業許可證制度。
3.政府于 2009 年開始征收礦業權利金。
4.使南非“因歷史原因而處于劣勢的人”在 5 年內( 2009 年)獲得礦業公司資產的15%,在 10 年內( 2014 年)獲得礦業公司資產的 26 %。
三、新礦業法對南非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投資的主要影響
南非新礦業法的頒布實施在南非乃至世界礦業界引起了很大反響。南非黑人社會普遍持歡迎態度,而長期以來控制南非礦產資源工業的白人大礦業公司,如“英美礦業集團”等,則極力反對該法。包括國際礦業公司在內的不少大礦業公司,對此法中關于礦產所有權和黑人權益的新規定提出異議或表示擔憂。各方面的意見主要包括:
根據新礦業法,政府將于 2009 年把礦產和石油資源收歸國有并執行礦業許可證制度,同時征收礦業權利金。但這兩項制度今后怎樣執行,政府沒有拿出明確的規定。這造成了礦業公司投資的不確定性。
根據新礦業法,包括外國公司在內的所有正在南非從事礦業活動的公司必須在 2009 年和 2014 年以前先后將公司股份的巧%和 26 %轉讓給南非黑人公司。但股權轉讓過程中必然涉及到的許多細節問題仍有待政府進一步厘清。目前有些礦業公司稱,他們已經發現無法按公平市場價格把股權轉讓給黑人擁有的公司。希望政府就此項條款制定實施細則。
新礦業法中關于“在經濟上扶助黑人”的規定,實際上只能幫助黑人中的富裕階層增加財富,并不能解決南非數百萬窮苦黑人脫貧的問題。
新礦業法授予南非礦產和能源部長“自行決斷權”。南非礦能部長曾解釋說,“制定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立法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錯誤有得到糾正的機會。”但這一規定更加深了礦業公司的憂慮。
南非政府還于 2005 年初宣布了使金、鉑和金剛石等更多的南非礦產品必須在南非國內進行精加工的決定。對此南非礦業公司堅決反對。他們指出,資本主義世界中有許多無法逾越的限制,政府政策不應建立在缺少商業基礎的民族主義情緒之上。
綜上所述,南非新礦業法的頒布增加了南非本國和國際礦業界對南非礦業投資環境的不確定感,使投資者的信心受到挫傷。根據國際權威研究機構對世界 25個主要礦業國的投資環境進行的最新對比研究,南非僅排在第 21 名。非洲的坦桑尼亞和贊比亞均排在南非之前。排在前三位的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博茨瓦納。這種局面對于急需礦業投資的南非來說十分不利。
與此同時,南非貨幣蘭特兌美元的匯率在 2004 年大幅升值 20 % ,造成南非礦業公司未能從世界礦產品價格飛漲中受益,使南非本已動蕩的礦業局勢雪上加霜。南非最大的礦業公司“英美礦業公司”已經將其在南非大型金礦公司“金田公司”中擁有的 20 %股份轉讓給了俄羅斯諾里爾斯克鎳業公司。這一行動對于南非礦業來說應是一個值得警惕的苗頭。
南非正處于新舊制度交替的過渡時期,原有的礦業法已于去年( 2004 年) 5 月失效,新的《礦產和石油資源開發法》雖然已經頒布,但許多規定尚有待進一步明朗化和經受時間的檢驗。我國礦業公司如欲涉足南非礦業,無疑應及時充分地了解新礦業法的內容。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對上述針對新礦業法的不同意見和憂慮亦應予以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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