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污染一直是群眾比較關心的問題,出臺的這個暫行辦法旨在加強石材加工業污染治理工作,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此辦法適用于東港區轄區內所有石材加工企業的污染治理。
據了解,該《暫行辦法》突出界定了幾個久而未決的問題,理順了石材污染綜合整治管理機制,明確了各部門、鄉鎮的工作責任,并加大了政府部門間的聯合,辦法中規定:交通、公路部門要為石材加工固體廢物專用車輛提供綠色通道。供電部門對依法責令停產、關閉,不服從管理的石材加工業戶實施斷電措施,對未經環保審批的石材加工項目不予辦理供用電手續。 公安部門為石材加工污染整治執法行動維持治安,制止暴力阻撓執法的行為,法院對執法部門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執行。
辦法中還明確規定了石材加工業戶必須履行的義務,即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必須配套建設大鋸、切機和磨機廢水沉淀池、循環池,石材加工廢水循環使用,嚴禁外排;產生的鋸泥由清運公司統一清運,嚴禁私自處置。沿路石材加工業戶要建院墻,禁止場外生產或堆放物料,并根據規劃對場區綠化、美化。石材加工業戶依法繳納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排污費由區環保分局依法征收,收取的排污費除上繳國家、省財政以外,全部用于石材污染綜合整治工作。
該辦法還明確規定了石材加工固體廢物清運企業的產生方式和運行模式,即通過公開競標的方式確定清運企業,清運企業對石材加工固體廢物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清運、集中處置。
同時,還向社會公布了有獎舉報承諾,專人負責接訪,凡舉報石材加工業戶偷排偷放污染物,經查證屬實的,一次獎勵舉報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