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哈爾濱市維納斯石材廠(以下簡稱石材廠)從廣東省云浮市采購一批總價345087元的原料石材和設備,口頭委托云浮市恒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浮公司)將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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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9日,廣州海事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當庭指出,其與云浮公司簽訂《沿海內貿貨物托運委托書》表明,貨物托運人為云浮公司,收貨人為崇偉。石材廠既非涉案貨物的所有人,也非托運人或收貨人,無權提起本案訴訟。原告辯稱,云浮公司是受石材廠的委托來承運這批貨物的,石材廠是這批貨物的真正托運人,其與云浮公司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
審理此案的鄧宇鋒法官考慮,雖然此案事實清晰,但石材廠當時是口頭委托云浮公司承運貨物,沒有任何書面憑據證明自已是托運人。即使云浮公司承認雙方委托關系,中海公司也很難服氣。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原告的權利可能最終得不到保障。法官了解到,陸海通公司是本案運輸的最終責任人,當事人都沒有異議。多年豐富的辦案經驗讓他直覺到這個案件的突破口在陸海通公司。但如何做并非本案被告的陸海通公司的工作呢?法官經過考慮,決定雙管其下,在自已做工作的同時,請云浮市交通委的同志協助做陸海通的工作。調解進行得緩慢而艱難。2006年5月15日,陸海通公司最終以賠付15萬元和石材廠達成和解協議。石材廠隨即撤回起訴。
石材廠和云浮公司一直有業務往來,口頭委托是雙方的操作慣例。承案法官指出,口頭委托雖然效率高,省事,但商業風險極大。在商業操作過程中不按法律規則辦事,沒有書面證據,發生糾紛后尋求法律救濟很難。法官提醒,經營者要增強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簽訂書面合同,保存好雙方商業往來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