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采石取土管理辦法(送審稿) 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采石取土管理辦法》(送審稿)意見的通告為加強我市采石取土管理,科學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我局受市政府委托.起草了《深圳市采石取土管理辦法》(送審稿)。為進一步完善辦法的相關內容,現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各單位、個人于2006年5月2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我局政策法規處.聯系人:卓潔輝,陳衛東聯系電話:83788742,83788593傳真:83788593E-MAIL:zhuojiehui@yahoo.om.cn、xt_dongxm@hotmail.com
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我市采石、取土的管理,保護生態環境,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石、取土,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石礦資源和土資源歸屬)石礦資源和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條(許可制度)開采石礦資源實行行政許可審批制度。
第五條(采礦權取得方式)采礦權應當采用有償有期出讓的方式取得。
第六條(采礦權登記)采礦權的設定、轉讓、變更、抵押、終止應當進行登記。
第七條(禁采區內采石取土的禁止)嚴禁在規劃的禁采區內采石、取土。
第八條(采礦權出讓金和土資源費)
市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收取采礦權出讓金和土資源費。
采礦權出讓金包括采礦權價款和礦區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礦產資源補償費依法另行收取。
采礦權出讓金和土資源費標準由主管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告執行。
第九條(采礦權出讓金和土資源費的用途)
采礦權出讓金和土資源費應當作為恢復、保護采石取土場的生態環境及管理采石取土場的專項費用。
第十條(采石、取土主管部門)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采石、取土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棄土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是棄土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各職能部門職責)
規劃、環保、水務、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林業等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采石、取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石礦資源管理
第十三條(限采區和禁采區)
市政府應根據《深圳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公布石礦資源限采區和禁采區。
第十四條(限采區和禁采區范圍的標志)
主管部門應根據《深圳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公布的限采區及禁采區,對禁采區和限采區范圍埋設界樁或設置地面標志。
第十五條(年度石礦資源開采利用計劃)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深圳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公布的限采區及禁采區組織編制年度石礦資源開采利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計劃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石礦資源的出讓)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年度石礦資源開采利用計劃組織出讓石礦資源。
第十七條(石礦資源的出讓方式)
采礦權采用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有償出讓。
對需要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的采礦權,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石礦資源采礦權出讓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采礦權的出讓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
采礦權出讓時,使用的土地屬于國有的,其土地使用權可與采礦權一并出讓、租賃或另行出讓;使用的土地已經屬于單位或個人的,采礦權人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使用并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采礦權占用土地的要求)
采礦權出讓需要通過出讓或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期限應與出讓的采礦權一致。
采礦權出讓時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只能用于開采石礦資源,不得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條(采礦權的處分)
登記的采礦權經批準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采礦權轉讓、抵押、變更、延續、終止的,其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一并轉讓、抵押、變更、延續、終止,并依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協議出讓采礦權)
申請協議出讓采礦權的,應符合《深圳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規定的條件并向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審查,報市政府批準后,由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與申請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
市政府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向主管部門發出批準決定文書。批準決定文書的內容主要包括:開采范圍、開采總量、年開采量、開采位置、開采期限、開采應具備的條件、石礦種類、開采方式等。
第二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
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采礦權均應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有償出讓。
主管部門對出讓采礦權的范圍、面積、石礦種類、開采方式、限采總量、年限采量、出讓(開采)期限等事項予以公告。
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的程序由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采礦權出讓合同)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的批準文件與受讓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
采礦權出讓合同的文本由主管部門擬定。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出讓合同的內容)
采礦權出讓合同的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穗p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ǘ┦V種類、開采方式、總限采量、年限采量、出讓(開采)期限;
?。ㄈ┑V區范圍土地面積、坐標和土地使用期限;
(四)采礦權出讓金和保證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時間及方式;
?。ㄎ澹┏鲎尣傻V權配套設施現狀(附表);
?。┎傻V權期限屆滿,采礦權及其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范圍內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等設施的處分約定;
(七)整治復綠責任、完成時間及驗收標準;
?。ò耍┻`約責任;(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采礦權出讓合同應附礦區范圍坐標圖。
第二十五條(采礦權登記與采礦許可證)
在采礦權出讓合同簽訂后,采礦權受讓人應申請采礦權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
未經登記的采礦權不受法律保護。第二十六條(采礦權登記提交的材料)申請采礦權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傻V權申請登記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采礦權礦區范圍坐標圖;
?。ㄋ模┦V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ㄎ澹┙浰畡詹块T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經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
?。ㄆ撸┎傻V權出讓合同;
?。ò耍└肚宀傻V權出讓金和保證金的憑證;
?。ň牛┓煞ㄒ幰幷乱幎ǖ钠渌牧稀?/P>
第二十七條(采礦權屆滿后附屬物的處理)
采礦權有效期屆滿,礦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及附著物、道路、水、電等配套設施依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處理。采礦權人因開采平整出的土地屬國家所有。
第二十八條(采礦權續期)
采礦權有效期限屆滿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主管部門申請續期。續期的審批程序適用原審批程序。
第二十九條(保證金)
申請人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采礦權出讓金和自然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以下稱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為經批準的整治復綠工程設計方案的整治復綠總費用。
第三十條(開采要求)
采礦權人應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開采。
第三十一條(邊開采邊治理)
采礦權人應當遵循“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對礦區環境進行整治。
第三章土資源管理
第三十二條(土資源管理范圍)
本辦法調整的土資源管理范圍是指因場地平整和填土造地等建設工程需要而實施的取土、石、砂等行為。
第三十三條(?。墸┩烈巹澋闹贫ǎ?/P>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取(棄)土規劃,劃定取土區、棄土區,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告實施。
?。墸┩烈巹潙斪裱Wo生態環境的原則。
?。墸┩烈巹潙ǎ喝。墸┩羺^的位置、取(棄)土范圍、標高、限取(棄)土量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土資源利用管理方案)
主管部門根據取土規劃編制取土區的土資源利用管理方案。
城管部門根據棄土規劃編制棄土區的棄土管理方案。
管理方案應包括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墸┩恋膮^域)
?。墸┩翍谝巹澋娜。墸┩羺^內進行。
第三十六條(取土批準)
在規劃的取土區內申請取土的,應提交下列材料并經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取(棄)土進行經營土資源活動。取土應繳納土資源費,并按批準的用途使用。
第三十七條(取土申請材料)取土申請應提交材料:
?。ㄒ唬┤⊥辽暾垥?/P>
?。ǘ┥暾埲松矸葑C明;
(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ㄋ模┓?、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取土場外土資源的利用)
取土場以外可利用的土資源,經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批準,可放入取土區內利用。
第三十九條(調配土資源的備案)
因建設需要相互調配土資源的,當事人應向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采石取土的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采石取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⒎罏念A案制度;
(二)采取先進的技術、裝備施工,減輕采石取土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ㄈ﹪栏癜凑张鷾实牟墒⊥练桨甘┕?,做好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對采礦權人履行出讓合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對采石取土場進行定期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的采石取土行為。
公安部門應根據采石取土施工進度審批發放爆破物品,并對爆破行業和爆破物品的使用進行監管。
水務部門按照采石取土場的水土保持設計方案,對水土保持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按照采石取土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礦山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做好采石取土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棄土區管理辦法,對棄土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未經批準采石取土的法律責任)
未經批準采石取土的,由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開采出的礦產品及生產設備、建筑物、附著物,能夠計算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0%的罰款;不能計算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超越批準范圍采石取土的法律責任)
超越批準范圍采石取土的,由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退回批準的范圍,能夠計算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0%的罰款;不能計算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無償收回批準的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沒收采礦權范圍內的建筑物和附著物及生產設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破壞性開采的法律責任)
亂采濫挖等破壞性開采的,由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破壞行為并限期恢復生態環境,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吊銷采礦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無償收回批準的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沒收采礦權范圍內的建筑物和附著物及生產設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地質災害防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拒不執行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诘刭|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
(二)不建立防災預案制度的;
?。ㄈ┎粚ΦV區范圍內的危巖、危坡、開裂帶、沉降區和塌陷區設置警示標志的;
?。ㄋ模┤藶檎T發地質災害,破壞礦區地質環境的。
第四十六條(破壞或擅自移動采石取土場范圍界樁或標志的法律責任)
破壞或擅自移動采石取土場范圍界樁或標志的,由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瀆職的法律責任)
政府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采石取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實施)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后實施。第四十九條(解釋)本辦法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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