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出臺規范礦業權有償出讓行為
[ 發布時間 : 2006-2-9 8:42:07 ] 瀏覽次數:
國家對礦業權有償出讓行為將做進一步規范,即按照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和原有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實行分類出讓的原則。這一重大政策調整是在日前召開的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工作座談會上獲悉的。
建立礦業權有償出讓制度,是維護和保障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采投資者財產權的重要舉措。2003年,國土資源部下發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總體上看,使礦業權市場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各地在具體運行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干預礦業權設置,越權違規審批;二是一些地區不顧具體情況一律搞"招拍掛";三是個別地區侵犯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用政府行政手段,強行收回礦業權,以獲得自身經濟利益。
針對上述問題,國土資源部有關司局經過認真的調查論證,認為《辦法》中的有關條款有調整的必要。調整思路是:按照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和原有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將礦產資源分為4類,即:無風險礦產類、低風險礦產類、高風險礦產類、能源礦產類,分別確定不同的出讓方式。其中,對無風險礦產類,如建筑石料用灰巖、磚瓦用砂巖、磚瓦用砂、砂瓦用粘土等,不再設置探礦權,直接設置采礦權;對于低勘查風險的礦產以及適合市場競爭方式出讓的礦產資源地,如大部分非金屬礦和水氣礦產,要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對于高勘查風險的礦產,如有色金屬、黑色金屬、部分非金屬礦和水氣礦產,則以申請審批登記的方式出讓探礦權;對能源礦產,如石油、天然氣、煤層氣仍按現行辦法出讓探礦權開采權,但要逐步建立油氣勘探開發礦業權招投標制度。對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要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然后根據有關規定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勘查程度低,難以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由國家出資進行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在國家規劃礦區以外的煤炭,由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并報部備案,然后進行"招拍掛"出讓。未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的,一律不得設置新的礦業權。
對地質勘查程度,調整中的"新政"也予以極大關注,對"招拍掛"適用的范圍和登記審批的適用范圍都有了明確的"說法"。
據悉,調整后的補充規定在進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會很快出臺。目前,國土資源部有關方面已在開始研究礦業權二級市場的管理問題,主要想法是:鼓勵投資,抑制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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