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unat="server" id="sitedescription" />
浙江省決定開征的這個新稅種面向的納稅人是在浙江境內開采建筑用石的單位和個人,具體適用的資源稅稅額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實施細則》統一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并報浙江省地稅局備案。除建筑用石外,對《實施細則》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浙江仍暫緩征收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