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材流通行業協會行業公約
[ 發布時間 : 2005-8-26 8:12:06 ] 瀏覽次數:
一 總 則
第一條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為維護石材行業的共同利益和合法利益,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提高行業聲譽,促進公平、有序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依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特制定上海石材流通行業協會行業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第二條制定本公約的宗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遵照國際通行慣例,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誠信體系,從根本上遏制行業惡性、無序競爭現象,規范行業經營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能力,樹立上海石材行業的新形象,以促進上海石材行業的發展。
第三條第三條本公約適用于全體會員單位,也適用于本行業的全市所有從事石材制品加工、銷售、工程以及從事石材機械工具、人造石、石材雕刻相關業務單位,及相關的科研院所。
二 行業道德
第四條 提倡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行業道德。
第五條 提倡講信譽、重合同、嚴履約,反對欺詐、哄騙和損害用戶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第六條 第六條提倡學科學、學知識、學技術,培養員工愛崗位、愛企業、愛行業,人人爭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文明職工,建設企業文化,鑄造企業精神。
第七條 提倡行業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共同維護和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對行業內企業之間的矛盾和問題,應提倡互通信息,共同探討,友好協商,求大同存小異,有利于行業團結和發展的精神。
第八條 提倡“三不要”,即不要做有損于行些內部團結的事,不要做有損于行業整體利益的事,不要做低劣產品坑害用戶的事。
第九條 提倡貨真價實,反對一切假冒偽劣行為,反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用戶利益的行為。
三 公約自律
第十條 所有從事石材經營活動的單位都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規范,依法經營,規范服務,嚴格遵循公開、公平、誠信和正當競爭原則,自覺維護石材行業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條 所有從事石材經營企業都要按照科學性、有效性的原則嚴格管理,嚴格按照各自制定的工藝、技術、質量管理標準,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堅持質量第一原則,嚴格禁止采購,加工,銷售不合格的產品。所有石材企業都必須按照產品標準組織加工,不合格的產品不能出廠。
第十三條 堅決反對一切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1 反對任意抬價或壓價等違反物價政策的不法行為。同類產品的定價或調價,應加強協調,互相兼顧,不可只顧本企業利益而損害行業長遠利益。
2 禁止混級,以次充好,堅持優質優價。
3 反對在經營活動中一切形式的行賄、受賄行為。
4 禁止一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經營活動,禁止做虛假廣告。
第十四條 各石材經營單位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環保、安全等各項法規條例,建立與健全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生產,確保達標排放。
第十五條 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以及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加強有效監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等社會公害。
第十六條 重視科技創新,實施名牌戰略,不斷開發新產品,不搞低水平的重復建設,不侵害別人的知識產權。
四 行業管理
第十七條 所有會員單位都應支持上海石材流通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揮行業自律管理、協調、監督與服務作用。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整體布局要求,由協會提出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設想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為企業發展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指導下,協會組織企業開展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開展以質量、安全、環保為重點規范化管理和咨詢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協會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現行法規的要求和行業的健康發展的需要,完善相關的行業規范、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并積極推進、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根據政府授權和委托,協會開展行業培訓,技術咨詢,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論證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協會積極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幫助企業開展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行業發展與技術水平的提高。
五 公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會員單位都應自覺遵守本公約,上海石材流通行業協會負責本公約督促實施和協調服務。
第二十五條 行業內單位之間對執行本公約發生糾紛,可向協會提出申訴,協會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協調處理。對拒不遵守規約的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并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日常管理工作由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包括接待來訪,受理申訴,組織調查及申訴的調解,提供咨詢服務,協會秘書長辦公會負責處理,重大事項提交協會會長會議處理。
六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如與國家現行法規不符或國家已有相關的政策規定,均以國家政策和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的制定、修訂、實施監督與檢查以及規約的解釋權屬上海石材行業流通協會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經協會一屆五次理事會通過,即日起實施。
上海石材流通行業協會
2004年6月
* 本信息真實性未經證實,僅供您參考...